学生作为一个权利主体 享有哪些合法权利?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2-29 11:59:07

学生作为一个权利主体,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教育学,教育学类

标签:作为一个,正确答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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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13

2024-02-29 11:59:07

正确答案:青少年学生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是权利的主体依法享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和安全的权利。青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对青少年所享有的权利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除规定了同样的内容外还针对许多具体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受尊重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4)安全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青少年学生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是权利的主体,依法享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和安全的权利。青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对青少年所享有的权利都作了具体的规定。(1)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除规定了同样的内容外,还针对许多具体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2)受教育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3)受尊重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4)安全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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