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与李某是邻居 2003年6月23日 游 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 最后打起架来 造成李某头部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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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与李某是邻居,2003年6月23日,游、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最后打起架来,造成李某头部被打破,游某小指头轻度骨折。县公安局根据李某的举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游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同时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游某、李某均不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3年7月1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当,于是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撤销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公安局的这一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市公安局于2004年4月12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违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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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行政处罚,李某,公安局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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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24

2024-03-07 18:13:44

正确答案:(1)市公安局的这一决定合法。《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案中市公安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不当。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出撤销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的决定。(2)本案中市公安局于2004年4月12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违反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于2003年7月1日已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市公安局直至2004年4月12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历时10个多月严重违反了上述《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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