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黄某系同村农民 一日两人发生争执 白某趁黄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 黄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认定软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18:00:50

白某与黄某系同村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白某趁黄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黄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白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白某不服,委托其儿子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复议期限,白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白某不服,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中财2006年研) 问题: (1)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白某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白某委托其儿子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何认定?如果白某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作出何种类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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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安局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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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24

2024-03-07 18:00:50

正确答案:(1)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为治安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同时由于市公安局不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所以王某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2)白某委托其儿子提起行政复议有效市公安局应该受理。因为《行政复议法》并未禁止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拒绝受理不合法因为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3)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所以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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