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下班途中 遭人殴打致轻微伤。县公安局认定是乙所为 决定对乙处以行政拘留15天 并赔偿甲医疗费等损
甲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致轻微伤。县公安局认定是乙所为,决定对乙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甲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乙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甲辨认错误,乙没有殴打甲,而是丙殴打了甲(丙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于是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丙追加为第三人。由于丙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丙的监护人对甲的医疗费给予赔偿的决定。甲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乙没错,而并非精神病人丙,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财2010年研) 请分析案情并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 (2)丙是否也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假设丙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1)甲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甲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市公安局的侵害有权提起诉讼。(2)丙无权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丙并不是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原告的资格。(3)丙的近亲属有权行使起诉权。《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公民在诉讼中死亡的其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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