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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A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县政府认为王扰乱公务,口头对其宣告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无处罚决定书)。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大2004年研) (1)A县政府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王欲诉讼。可向哪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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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1)A县政府行为不合法。理由如下: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应当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本案中县政府对于王某的处罚存在以下几点违法之处:①主体不合法。行政行为上的主体合法要求行政主体享有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职权并且该事项属于该主体管辖。本案中县政府并无权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本案中县政府对王某适用拘留的行政处罚明显超越其权限范围应当是无效的行政行为。②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的。本案中即使县政府有权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其处罚程序也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交付处罚决定书但是本案中县政府却并未向王某提交处罚决定书因而其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2)A县的中级人民法院。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因而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因而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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