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中山大学2009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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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中山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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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中山大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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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j***624

2024-03-07 17:11:38

正确答案:(1)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及性质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①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人民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它不同于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制度。 ③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为了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设置了多元的权利救济机制如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督等它们从多方面为行政相对人全面提供法律救济。行政复议通过行政机关体制内部的自我纠错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因此行政复议无疑亦属于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2)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①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可以运用国家司法权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和事违法或有其他需要改进的行为瑕疵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这种在国家制度中设计的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实行制约和监督的机制目的在于通过最终的司法决断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②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救济”是法律设置的一种权利保障机制。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除行政诉讼外行政救济还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③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相互关系 ①选择式。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②复议必经式。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反垄断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③选择终局式。《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④特殊的行政复议终局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及性质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①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人民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它不同于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制度。③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为了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设置了多元的权利救济机制,如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督等,它们从多方面为行政相对人全面提供法律救济。行政复议通过行政机关体制内部的自我纠错,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因此,行政复议无疑亦属于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2)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及性质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①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可以运用国家司法权,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人和事违法或有其他需要改进的行为瑕疵,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这种在国家制度中设计的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实行制约和监督的机制,目的在于通过最终的司法决断,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②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救济”是法律设置的一种权利保障机制。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除行政诉讼外,行政救济还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③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相互关系①选择式。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②复议必经式。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反垄断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③选择终局式。《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④特殊的行政复议终局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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