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世伟 甘肃省靖远县新潮服装商场负责人 被告: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 案情:1996年 甘肃省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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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世伟,甘肃省靖远县新潮服装商场负责人 被告: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 案情:1996年,甘肃省靖远县刺绣厂(集体企业)因亏损申请破产,靖远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刺绣厂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44万元。法院于10月9日裁定,原则认可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决定交审计部门审计后执行。11月6日,清算组决定将刺绣厂厂区拍卖,拍卖底价定为40万元,几天后又改变决定,将之协议出售给原告服装行,协议价为36万元。11月18日,清算组向被告县政府请示,被告以政发134号文批复同意。1998年10月27日,被告县政府又以土建字12号文将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使用50年,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但到1999年9月6日,在原告于所购旧厂厂址上建造的新厂即将开业之际,被告靖远县政府却发出172号文,撤销自己于1997年所发的134号文,收回已出售给原告的刺绣厂厂区,退还原告购买厂区款36万元,并给原告适当补偿,将刺绣厂厂区重新向社会公开拍卖。原告对被告172号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大2003年研) 分析: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本案如为法院受理,其管辖如何确定? (3)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如为法院受理.法院应怎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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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靖远县,原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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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j***624

2024-03-07 17:02:05

正确答案:(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律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靖远县人民政府172号文是针对特定的事、特定的人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原告认为靖远县政府的侵犯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财产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2)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即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属地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辖区为靖远县的人民法院。因此一般地本案由靖远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当靖远县所属的中级法院认为靖远县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该案即由基层法院受理可能不能保证审理的公正性时可以由自己直接受理。(3)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①原告依法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被告在不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随意收回、剥夺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被告靖远县政府以政发134号文批复同意清算组决定将刺绣厂厂区协议出售给原告服装行以土建字12号文将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使用50年而且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然原告已经合法地获得了刺绣厂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财产权益这种权利是受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不得任意地剥夺。被告以172号文撤销134号文收回刺绣厂厂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②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原告依照被告先前的合法行政行为所获得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被告的行为显属反复无常先以134号文批复同意清算组决定将刺绣厂厂区协议出售给原告服装行并以土建字12号文将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使用50年;后又在原告于所购旧厂厂址上建造的新厂即将开业之际通过172号文收回已出售给原告的刺绣厂厂区。这种无视相对人依先前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合法权益任意予以侵夺的行为显然是非法的。(4)法院应当在审理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靖远县政府发出的172号文。《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总体上来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正确的法律根据或者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就属于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也是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本案中被告靖远县政府发出172号文撤销自己于1997年所发的134号文收回已出售给原告的刺绣厂厂区这一行为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还严重侵害了原告已经合法获得的刺绣厂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财产权益。因此法院对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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