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 决定拆迁规划中所确定的38户住宅 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该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16:45:44

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决定拆迁规划中所确定的38户住宅,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该38户居民对拆迁决定不服,并未按县政府所确定的日期迁出,于是县政府强制拆迁了以宋某为首的8户居民(宋某等人都是法院职工)的住房。宋某等人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赔偿宋某等人的损失。 问: (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3)如果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那么该案应如何处理? (4)假如本案中,38户居民中有10户居民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的住宅.那么本案最后应如何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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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等人,县政府,居民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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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24

2024-03-07 16:45:44

正确答案:(1)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本案中拆迁决定是由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的行为表面上是由广场拆迁办公室作出的但由于拆迁办公室是县政府设立的临时内部机构它无权独立对外行使职权它的一切行为都由县政府承担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2)该县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该案。《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为该县人民政府而且该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因为如果法院受理该案那将很难避免该法院在该案件中不怀偏私。所以该县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该案。(3)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由于本案是重大复杂案件并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所以本案应移送给中级人民法院。(4)由于有10户居民是该中级人民法院的职工所以该中级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那么依据行政诉讼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应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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