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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南开大学2005年研) 问:一位当事人既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又不服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可否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阐明根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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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能同时对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不适当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选择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选择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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