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中央财大2003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16:30:00

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中央财大2003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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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性行,正确答案,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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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6:30:00

正确答案:(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特定的行政主体如果行使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职权或者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应本着如下精神处理: ①如果行政主体系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则不论其行使的职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当事人不服该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②如果行政主体系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则应看其所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授权力有关有关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则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内容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排除以下两种不可诉的行为: ①排除了民事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国家行政职权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②排除了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相对于职务行为而言的。个人行为责任自负;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机关承担至少应首先由机关承担。 (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但只有在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时才具有可诉性。根据这一特征可诉性范围可以排除以下几种行为:①起诉时机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②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指导行为;③重复处置行为;④其他行为。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司法审查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能性和事实上的可能性。 ①法律上的可能性即法律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的情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的四项排除。 ②事实上的可能性是指法律上未提供实质上与行政诉讼互斥的救济途径。 (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具有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但司法审查对解决相关争议并无意义则认为该行政行为缺少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但如果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则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当事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特定的行政主体如果行使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职权或者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应本着如下精神处理:①如果行政主体系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则不论其行使的职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当事人不服该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②如果行政主体系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则应看其所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授权力有关,有关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则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内容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排除以下两种不可诉的行为:①排除了民事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国家行政职权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②排除了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相对于职务行为而言的。个人行为责任自负;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机关承担,至少应首先由机关承担。(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但只有在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时才具有可诉性。根据这一特征,可诉性范围可以排除以下几种行为:①起诉时机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②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指导行为;③重复处置行为;④其他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司法审查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能性和事实上的可能性。①法律上的可能性,即法律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的情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的四项排除。②事实上的可能性,是指法律上未提供实质上与行政诉讼互斥的救济途径。(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具有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但司法审查对解决相关争议并无意义,则认为该行政行为缺少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但如果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则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当事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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