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商事代理的特征及其商法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山大学2009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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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商事代理的特征及其商法理论和实践意义。(中山大学2009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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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中山大学,商法,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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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03:19:46

正确答案:商事代理是最基本的商行为之一。从行为角度考察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商法中对商事代理都有专门规定。 (1)商事代理的特征(参见简答题第3题答案) (2)理论和实践意义 ①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一般是从主体角度规制商事代理称之为代理商。然而从商事行为的角度看商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制度而具有区别于民事代理的特征。商事代理制度在商法理论上具有完善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事行为制度的重要意义是商法体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②《民法通则》第四章对民事代理作了专门规定而商事代理至今还没有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商事代理行为主要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这无疑是我国目前立法上的缺失。规定和完善商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理清实践中的法律关系针对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各自的特征予以特别规制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商事代理是最基本的商行为之一。从行为角度考察,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商法中对商事代理都有专门规定。(1)商事代理的特征(参见简答题第3题答案)(2)理论和实践意义①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一般是从主体角度规制商事代理,称之为代理商。然而,从商事行为的角度看,商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制度而具有区别于民事代理的特征。商事代理制度在商法理论上具有完善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事行为制度的重要意义,是商法体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②《民法通则》第四章对民事代理作了专门规定,而商事代理,至今还没有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商事代理行为主要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这无疑是我国目前立法上的缺失。规定和完善商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理清实践中的法律关系,针对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各自的特征予以特别规制,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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