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 年近七旬的张大妈在社区组织的“理财说明会”上 经相关人士推荐 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
2007年1月,年近七旬的张大妈在社区组织的“理财说明会”上,经相关人士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年金保险”,该保险需每年缴交保险费1万元,缴费期为5年。张大妈缴交了第一期保险费1万元后,收到了该寿险公司营销员送来的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由于该公司规定该险种的投保年上限为60周岁,张大妈作为被保险人与此不符。于是,在该营销员的提议下,张大妈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已成年)的名字。 2009年4月,张大妈经请教朋友研读保单条款,方觉上当。投保时,营销员推荐说:“该险种有‘双份红利’,并且缴费满5年就能收回本金。”分析保单条款才发现,所谓“双份红利”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收回本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 上述事实已经依法查实。(中山大学2011年研) 问: (1)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是否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为什么? (2)假设张大妈在2009年2月出险(发生保单规定范围的保险事故)。按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签名不真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为什么? (3)假设张大妈直至2009年4月均没有出险。但在发觉上当后要求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却主张保险合同已签超过2年,不能退保.只能办理转保手续(即把投保人更改为张大妈女儿的名字),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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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1)不需要征得其女儿的同意。根据《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其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不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2)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16条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张大妈在2009年2月出险自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偿。(3)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张大妈作为投保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因此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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