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03:03:31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中山大学,有限责任公司,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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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6***623

2024-03-07 03:03:31

正确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或50人以下;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除采取“出资平等制”或“复数股份制”的国家外一般不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但其数额可以不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故股东相互间又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这就决定了此种公司一般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或50人以下;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除采取“出资平等制”或“复数股份制”的国家外,一般不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但其数额可以不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故股东相互间又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这就决定了此种公司一般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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