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行为的性质。(华师2004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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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行为的性质。(华师2004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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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票据,正确答案,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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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02:54:07

正确答案:(1)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方行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合同行为说: ①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的学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面行为而成立。因为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持票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即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人发出了意思表示对此持票人无需承诺亦即当事人之间无需成立合意。可见此说注重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②主张票据行为是合同行为的学说则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合同。不仅如此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也受领了该票据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无需另行订立合同来证明其存在。此说显然无法解释善意持票人是如何取得票据权利的问题因此有碍于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票据法一般都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合法受领票据的人同时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已接受了对价因此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依然成立合法的合同关系。由此看来无论是采单方法律行为说还是采合同行为说都能够维护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所以在实际的结果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这个方面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 (2)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未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纳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①《票据法》第4条强调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的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不问持票人是否有承诺表示即不问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这说明我国《票据法》不以订立合同为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 ②我国《票据法》没有制定与英美票据法相适应的推定性规定。如果采纳合同行为说而同时法律中没有这些推定性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势必难以达到。 ③《票据法》在第10条中以及在对各种票据下定义时使用的都是“票据的签发”。所谓“签发”即是“签章”和“发出”而“发出”也就是交付。而且《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说明《票据法》以票据的合法交付为票据债务成立的条件未经合法交付而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负票据责任。
(1)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多主张单方行为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理论则多主张合同行为说:①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的学说认为,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面行为而成立。因为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持票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即是对不特定的持票人发出了意思表示,对此持票人无需承诺,亦即当事人之间无需成立合意。可见,此说注重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②主张票据行为是合同行为的学说则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合同。不仅如此,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也受领了该票据,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票据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无需另行订立合同来证明其存在。此说显然无法解释善意持票人是如何取得票据权利的问题,因此有碍于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票据法一般都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合法受领票据的人,同时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已接受了对价,因此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依然成立合法的合同关系。由此看来,无论是采单方法律行为说,还是采合同行为说,都能够维护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所以在实际的结果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这个方面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2)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未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纳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①《票据法》第4条强调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的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不问持票人是否有承诺表示,即不问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这说明我国《票据法》不以订立合同为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②我国《票据法》没有制定与英美票据法相适应的推定性规定。如果采纳合同行为说,而同时法律中没有这些推定性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势必难以达到。③《票据法》在第10条中以及在对各种票据下定义时,使用的都是“票据的签发”。所谓“签发”,即是“签章”和“发出”,而“发出”也就是交付。而且,《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说明《票据法》以票据的合法交付为票据债务成立的条件,未经合法交付而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负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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