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0日 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盂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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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30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盂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177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176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同年11月26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次日,即11月29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2)没收176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 (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二倍罚款94560元。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权,处罚决定无任何依据,程序违法,剥夺公开听证权,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为由,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程序有无违法之处? (2)人民法院对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应如何判决?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孟州市,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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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24

2024-03-07 11:39:02

正确答案:(1)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违法之处。①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两天内提交陈述意见这一期限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这两条都没有关于期限的限制。②该公司提交陈述意见之后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进行复核却于次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③该公司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的要求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却没有组织听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2、43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该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2)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本案中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违法了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应判决撤销。但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所以法院还应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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