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 意义 并分析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武大2007年研)请帮忙给出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11:32:02

试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意义,并分析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武大2007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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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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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1:32:02

正确答案:(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讼行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原告资格问题作了从宽解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再解释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只要某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 (2)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权益而不是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使用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倘若赋予公民提起公益之诉的资格则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是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作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其次。扩大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有宪法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在目前社会生活中人民必须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但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或非法行使权力时人民应该有权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通过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将行政机关肆意的行为纳入司法救济的管辖范围中去才能真正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受到司法保障。 ②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建立完备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适应了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有限分离的现代诉讼理论。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是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的。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有限分离的司法制度。随着我国的法治不断推进、民众权利意识不断高涨、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的现实在早期行政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前提下形成的当事人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进行诉讼而成为诉讼主体从而所达成的“两者一致性”的观念已与新时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了其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应当受理却不能受理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各种权益导致了法制的不健全。因此急需进行调整以完善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制度同时积极顺应国际潮流的发展。
(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讼行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原告资格问题作了从宽解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再解释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只要某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2)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①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权益,而不是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使用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倘若赋予公民提起公益之诉的资格,则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是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作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其次。扩大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有宪法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在目前社会生活中,人民必须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但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或非法行使权力时,人民应该有权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通过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将行政机关肆意的行为纳入司法救济的管辖范围中去,才能真正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受到司法保障。②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建立完备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适应了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有限分离的现代诉讼理论。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是与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的。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有限分离的司法制度。随着我国的法治不断推进、民众权利意识不断高涨、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的现实,在早期行政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前提下,形成的当事人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进行诉讼而成为诉讼主体,从而所达成的“两者一致性”的观念已与新时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了,其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应当受理却不能受理,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各种权益,导致了法制的不健全。因此急需进行调整,以完善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制度,同时积极顺应国际潮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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