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 于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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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前述批复,向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6个铁路局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票价上浮通知》)。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某某于2001年1月17日、22日分别购买2069次列车从石家庄到磁县、邯郸的两张车票。其所支付的价钱,较上浮前的车票价格多出9元。乔某某认为,铁道部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铁道部申请行政 复议。 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乔某某作出复议(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两个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铁道部履行将“复议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文件转送有关部门审查的法定职责;(2)请求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依据是: (1)《票价上浮通知》是针对有关铁路企业作出的并影响有关铁路企业经营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故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作为购票乘客,虽不是该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但因有关铁路企业执行《票价上浮通知》而实施的经营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使其与该行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有权就《票价上浮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所作的“复议决定”,因其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论述的理由及复议的结论均与原行政行为相一致,没有改变或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故应认定该“复议决定”是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原告对其不服,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坚持对《票价上浮通知》和“复议决定”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确认被告在复议期间未根据其一并提起的审查申请、将《票价上浮通知》所依据的计委的批复转送有关机关审查属于不履行复议职责的请求,因相关复议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3)根据《铁路法》第20、25条及《价格法》第5条等的规定,被告有对全国铁路客运价格调查拟定和管理实施的法定职责。被告作出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的决定,是经过有关程序作出的,即被告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权其批准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被告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作出《票价上浮通知》的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票价上浮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被告未能提供已组织价格听证会的证据,因而应判决被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主持价格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故该诉并不涉及价格及其相关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票价上浮通知》程序违法,要求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认定铁道部发布的《票价上浮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有的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票价上浮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更有道理?并阐述理由。 (2)一审法院认为.购票人具备原告资格,可以对《票价上浮通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也有人认为。旅客购票是一种民事行为,购与不购都是其自愿的,不是行政行为强制的,故购票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此,你又是如何看待的?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铁道部,票价,通知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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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25

2024-03-08 00:38:25

正确答案:(1)认为《票价上浮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有:①《票价上浮通知》是明确针对6个铁路局发布的这在数量上和对象上都是明确和特定的。②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不是《票价上浮通知》的行政行为执行人也不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之一而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③《票价上浮通知》是铁道部作为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允许若干铁路企业分别在春节前后特定时间段上浮部分客运价格以及指导如何上浮等具体规定。该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④从效力上看《票价上浮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正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⑤《票价上浮通知》所涉及的车票涨价行为是在特定时间段内即2001年春运期间持续实施的。这种持续性并不意味着落实该通知时所表现的每天甚至每次的反复适用同时各个铁路企业在经营时遵照该通知也并不等于是反复适用。综上所述《票价上浮通知》应被确认为具体行政行为。(2)认为《票价上浮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理由有:①该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被告是作出该行为的主体铁路局是该行为的执行人购票人才是该行为所直接影响或直接指向的利益人或相对人。但购票人是不特定的。②该行为是可以反复适用的。由于票价上浮在时间上有一个阶段故在该阶段内是有可能发生反复适用的情况的。同时针对不特定的人适用本身也表现为是一种反复适用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票价上浮通知》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可以认定为是抽象行政行为。(3)购票人乔某某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购票人与铁路企业之间虽然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因为《票价上浮通知》属于政府指导价行为该行为决定了铁路企业票价上浮而票价上浮导致购票人多支付票价也就是说致使其有关权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就构成了购票人与《票价上浮通知》这一行为之间的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虽然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但这并不妨碍“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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