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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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是我国司法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武大2001年研) 试结合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原理,对此予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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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具体,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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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0:04:32

正确答案:上述概念是对我国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阐释也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中成立要件的规定。上述概念中的相关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一定的要素这就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事实行为区分开来具体分析如下: (1)行政权能的存在 权能说明行为的性质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分解、确定给作为行政机关组成单位的行政机构。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确定其法律上的主体或责任的承担者可以视为或推定为该行政机构所在行政主体或组建该行政机构行政主体的行为。因此在上述概念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权能的存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和性质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因此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述概念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活动中行使职权……”说明仅仅有权能的存在并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要有行政权实际的运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主体的行为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只有当这种意思表示具备了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行政主体作这种意思表示时是期望得到法律保护的尽管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待于法律评判。只有具有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并不具有这种法律效果即使该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概念中“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表明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是为了某种特定的事项而对相对人作出的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4)表示行为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意志还没有表现出来或者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识别就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或不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是……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表明有上述三个条件的存在并不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要有表示行为的存在如果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记录等并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乏上述要件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但可称为假行政行为。
上述概念是对我国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阐释,也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中成立要件的规定。上述概念中的相关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一定的要素,这就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事实行为区分开来,具体分析如下:(1)行政权能的存在权能说明行为的性质,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分解、确定给作为行政机关组成单位的行政机构。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确定其法律上的主体或责任的承担者,可以视为或推定为该行政机构所在行政主体或组建该行政机构行政主体的行为。因此,在上述概念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权能的存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和性质要件。(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因此,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述概念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活动中行使职权……”说明仅仅有权能的存在并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要有行政权实际的运用。(3)法律效果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主体的行为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只有当这种意思表示具备了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行政主体作这种意思表示时,是期望得到法律保护的,尽管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待于法律评判。只有具有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并不具有这种法律效果,即使该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述概念中“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表明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是为了某种特定的事项而对相对人作出的一系列的相关规定。(4)表示行为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意志还没有表现出来,或者还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就无法被外界所识别,就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或不成立。“具体行政行为是……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表明有上述三个条件的存在并不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要有表示行为的存在,如果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记录等,并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总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乏上述要件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但可称为假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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