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武大2008年研) 问题:(1)如何理解“非货币财产”;(2)本条规定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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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1)非货币财产主要指除货币以外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可估价性即可用货币估价具有价值性; ②具有可转让性; ③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即应具有合法性。 (2)与原《公司法》相比本条扩大了法定出资形式的范围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适格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使得出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鼓励人们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经济交往。同时明确了股东出资范围的边界而且能够灵活地适应现实生活中新的财产形式的产生和旧有财产形式的变化便于实际操作亦可化解因股东出资范围所产生的纠纷。
(1)非货币财产主要指除货币以外,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该具备以下条件:①可估价性,即可用货币估价,具有价值性;②具有可转让性;③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即应具有合法性。(2)与原《公司法》相比,本条扩大了法定出资形式的范围,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适格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使得出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鼓励人们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经济交往。同时明确了股东出资范围的边界,而且能够灵活地适应现实生活中新的财产形式的产生和旧有财产形式的变化,便于实际操作,亦可化解因股东出资范围所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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