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05年公司法修订论述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人大2006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09:37:59

结合05年公司法修订论述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人大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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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公司法,强制性,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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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09:37:59

正确答案: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与民法一起形成了私法的二元结构但同时它又有着区别于民法的显著特征且此特征早已在民商法学者中达成共识并被精辟地概括为:商事法是一切法律中之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为方式严格的法律。由于商法中的公司法是规范商业交易基础的法律重在追求交易安全公司组织是否健全直接或间接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凡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就应以强制性规范来加以规定;反之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给公司必要的自治空间。总之在公司法中随处可见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对峙这并非商法之异化而恰恰是“商法二元性”之表现。完善的公司立法应当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应当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刚性;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作出规定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两种规范有机协调灵活运用而并行不悖。 原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缺乏必要的任意性规范在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公司法的任意性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质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自主决策的民事主体。新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董事等公司的相关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公司法出现大量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类似的条款比如:公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可以由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等。
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与民法一起形成了私法的二元结构,但同时它又有着区别于民法的显著特征,且此特征早已在民商法学者中达成共识,并被精辟地概括为:商事法是一切法律中之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为方式严格的法律。由于商法中的公司法是规范商业交易基础的法律,重在追求交易安全,公司组织是否健全,直接或间接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凡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就应以强制性规范来加以规定;反之,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给公司必要的自治空间。总之,在公司法中随处可见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对峙,这并非商法之异化,而恰恰是“商法二元性”之表现。完善的公司立法应当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应当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刚性;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作出规定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两种规范有机协调,灵活运用而并行不悖。原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缺乏必要的任意性规范,在实践中导致诸多问题。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公司法的任意性,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质,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自主决策的民事主体。新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董事等公司的相关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公司法出现大量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类似的条款,比如:公司对外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可以由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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