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法的特点及其意义。(中山大学2005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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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法的特点及其意义。(中山大学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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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中山大学,商法,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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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3:32:28

正确答案:1.商法的特点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商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结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无不以营利之特性为出发点。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对象不是一般人其法律规则的适用也不是一般和普通的而是特定的。它或者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多数国家法律规定非商人和商行为者不得适用商法。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同时由于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的需求因而与一般法律相比商法的修改更为频繁具有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私法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是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5)商法的国际性 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其一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 2.商法的意义主要是通过商法规则的具体设计来实现的这些商法规则的设计并不表现为直接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建起一个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以法律制度来规范营利性的行为。各国商法规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着商法的效益价值: ①确认商事主体的地位和自由的规则 商事主体是商事交易的中心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要靠商事主体来享有和履行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行为也必须从属于特定的商事主体。故对商事主体地位的确认并给其商事自由是实现效益的前提。商法以具体的商法条文确认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如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商法规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2006年公司法的修订又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新增了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还只是一个前提要实现商事效益关键还要赋予商事主体充足的商事活动自由。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商事主体的活动自由极其有限。通过多年的改革、完善商事主体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商事自由又为效益创造提供可能。商法所维护的商事自由包括财产自由、缔约自由、经营自由和联合自由等。当然商事主体的这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方面要受到必要的限制比如缔约自由的缔约人虽然可以选择缔约的对象和种类但订立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等。 ②促进商事交易便捷 商法的各项规则都在围绕着如何促进交易便捷而努力。对商事交易技术手段的规定即交易方式的定型化是常见的方式即商法通常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获得同等的效果。其包含两种方式即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若交易的客体是有形的物品则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若交易的客体是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等。这种方式使得繁琐的交易程序简捷化极大地提高了商事交易的速度。 短期时效制度即使交易行为所生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制度。也是促进商事交易便捷的一种有效制度。在我国商事交易中采用短期时效主义的较多。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严格的票据权利期限;保险法中规定了对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限制;海商法中还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短期时效的内容等。 ③保障交易秩序 秩序和安全是效益持续实现的有效保障尤其是在大力主张“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商事效益的实现更需要交易的秩序化和安全性。商事登记、保险制度等都以此为目的。商业登记制度强制要求商事主体申报自身信息。商事登记制度所坚持的公示主义有助于维护未来交易的安全其对于各种违法行为赋予的严格的责任同样也达到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目的;同时商事登记制度还有效地维护了商事主体的信誉使商事主体获得了一种无形的资产为其取得商事效益打好了基础。保险法律规范作为商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制度的设计使商事主体间的信任感加强、不安全感减少使交易秩序稳定持续这样就使得那些可能面临风险的商事主体敢于知难而进发挥社会资源的最大可利用的效率因为保险制度的存在使他们相信即使遇到了风险、遭受了损失也会得到补偿。正因为此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商事主体在遭受财产毁灭时及时得到了补偿从而带来整个商事领域的效益。
1.商法的特点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商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结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无不以营利之特性为出发点。(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对象不是一般人,其法律规则的适用也不是一般和普通的,而是特定的。它或者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多数国家法律规定,非商人和商行为者,不得适用商法。(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同时,由于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的需求,因而与一般法律相比,商法的修改更为频繁,具有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私法,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是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5)商法的国际性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其一,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2.商法的意义,主要是通过商法规则的具体设计来实现的,这些商法规则的设计并不表现为直接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建起一个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以法律制度来规范营利性的行为。各国商法规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着商法的效益价值:①确认商事主体的地位和自由的规则商事主体是商事交易的中心,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要靠商事主体来享有和履行,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行为,也必须从属于特定的商事主体。故对商事主体地位的确认并给其商事自由是实现效益的前提。商法以具体的商法条文确认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如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商法规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2006年公司法的修订,又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新增了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还只是一个前提,要实现商事效益,关键还要赋予商事主体充足的商事活动自由。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商事主体的活动自由极其有限。通过多年的改革、完善,商事主体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商事自由又为效益创造提供可能。商法所维护的商事自由包括财产自由、缔约自由、经营自由和联合自由等。当然,商事主体的这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方面要受到必要的限制,比如缔约自由的缔约人虽然可以选择缔约的对象和种类,但订立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等。②促进商事交易便捷商法的各项规则都在围绕着如何促进交易便捷而努力。对商事交易技术手段的规定即交易方式的定型化是常见的方式,即商法通常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获得同等的效果。其包含两种方式,即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若交易的客体是有形的物品,则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若交易的客体是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等。这种方式使得繁琐的交易程序简捷化,极大地提高了商事交易的速度。短期时效制度即使交易行为所生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制度。也是促进商事交易便捷的一种有效制度。在我国,商事交易中采用短期时效主义的较多。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严格的票据权利期限;保险法中规定了对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限制;海商法中还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短期时效的内容等。③保障交易秩序秩序和安全是效益持续实现的有效保障,尤其是在大力主张“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商事效益的实现更需要交易的秩序化和安全性。商事登记、保险制度等都以此为目的。商业登记制度强制要求商事主体申报自身信息。商事登记制度所坚持的公示主义有助于维护未来交易的安全,其对于各种违法行为赋予的严格的责任同样也达到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目的;同时,商事登记制度还有效地维护了商事主体的信誉,使商事主体获得了一种无形的资产,为其取得商事效益打好了基础。保险法律规范作为商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制度的设计使商事主体间的信任感加强、不安全感减少,使交易秩序稳定持续,这样就使得那些可能面临风险的商事主体敢于知难而进,发挥社会资源的最大可利用的效率,因为保险制度的存在使他们相信,即使遇到了风险、遭受了损失,也会得到补偿。正因为此,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商事主体在遭受财产毁灭时,及时得到了补偿,从而带来整个商事领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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