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中山大学2010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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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中山大学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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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中山大学,行政诉讼,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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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3:29:06

正确答案:(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和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确信其实体主张成立的义务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谁承担的实体责任也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这两种责任相辅相成但说服责任是用于确定行政诉讼后果的程序规则更具有实质意义而推进责任则是用于确定行政诉讼审理方式和方法的程序规则。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都是推进责任。这是由人民法院的调查职能决定的法院的调查职能割断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诉讼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由我国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其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存在着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的区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说服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原告证明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属于推进责任。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确定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原则和特色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主要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下: ①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行政诉讼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而行政相对人难于了解行政管理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如果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让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无法胜任更无法胜诉从而导致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 ②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的地位其自行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应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需行政相对人同意。因此行政主体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在诉讼中让其负主要举证责任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的平等同时也体现了负担公平原则更重要的是能够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迫使行政主体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从而有利于法院尽快查清案件事实促使行政争议的早日解决。 ③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正确、合法行政主体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就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否则就是非法的或者是无效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有义务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3)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范围上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②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的其他方面如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则不一定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b.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第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c.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d.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e.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④第三人的举证范围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通常是根据第三人的诉讼法律地位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和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法官确信其实体主张成立的义务,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谁承担的实体责任,也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这两种责任相辅相成,但说服责任是用于确定行政诉讼后果的程序规则,更具有实质意义,而推进责任则是用于确定行政诉讼审理方式和方法的程序规则。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都是推进责任。这是由人民法院的调查职能决定的,法院的调查职能割断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诉讼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由我国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其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存在着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的区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说服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原告证明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属于推进责任。(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确定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原则和特色,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主要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下:①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行政诉讼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而行政相对人难于了解行政管理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如果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让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无法胜任,更无法胜诉,从而导致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②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的地位,其自行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应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需行政相对人同意。因此,行政主体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在诉讼中让其负主要举证责任,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的平等,同时也体现了负担公平原则,更重要的是能够在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迫使行政主体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从而有利于法院尽快查清案件事实,促使行政争议的早日解决。③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正确、合法,行政主体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就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否则就是非法的或者是无效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有义务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3)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范围上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②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的其他方面,如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则不一定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b.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第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c.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d.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e.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④第三人的举证范围,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通常是根据第三人的诉讼法律地位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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