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某区蔬菜公司在某住宅小区1号 2号楼之间的公共绿地上 建造了临时建筑——“友好”菜站。19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13:50:00

1999年某区蔬菜公司在某住宅小区1号、2号楼之间的公共绿地上,建造了临时建筑——“友好”菜站。1999年11月,在未获土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自该房建造以来,先后在该房屋内进行了蔬菜、餐馆及美容等多种经营,给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解决此问题,1、2号楼的众多住户曾多次向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检举、控告,请求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此违章建筑施行管理,但均被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种种理由拒绝。众多住户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众多住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当采取何种诉讼形式?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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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住户,城市规划,理由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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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624

2024-03-07 13:50:00

正确答案:(1)众多住户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众多住户的相邻权受到了侵害。因此众多住户具有原告资格。(2)本案应当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众多住户为共同原告超过了5人。因此本案应当采取集团诉讼的诉讼形式由众多住户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3)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履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不履行其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督促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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