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立宪活动及宪法文件。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20:42:04

试述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立宪活动及宪法文件。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立宪,中华民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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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0:42:04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的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文件。 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先后进行过五次制宪活动产生了四个宪法文件具体是:第一1913年10月31日完成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第二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第三1916年至1920年段祺瑞任国务院总理期间进行的“天坛宪草续议”;第四1923年10月10日曹锟、吴佩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第五1925年段祺瑞执政府完成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段记宪草”。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的故通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1914年袁世凯解散国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天坛宪草”共10章113条。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由于屈从于袁世凯的压力“天坛宪草”在某些问题上作了妥协和让步所规定的总统的权力比《临时约法》有所扩大。但总的看来“天坛宪草”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企图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这些限制使袁世凯气急败坏竭力破坏宪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并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也因此未能在国会正式通过而成废纸。 (2)《中华民国约法》。 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3)《中华民国宪法》。 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故俗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如为标榜反对帝制复辟、赞成共和而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在政治体制上表面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 第二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吴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本题考核的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文件。在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先后进行过五次制宪活动,产生了四个宪法文件,具体是:第一,1913年10月31日完成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第二,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第三,1916年至1920年段祺瑞任国务院总理期间进行的“天坛宪草续议”;第四,1923年10月10日曹锟、吴佩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第五,1925年段祺瑞执政府完成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段记宪草”。(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的,故通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1914年袁世凯解散国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天坛宪草”共10章113条。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由于屈从于袁世凯的压力,“天坛宪草”在某些问题上作了妥协和让步,所规定的总统的权力比《临时约法》有所扩大。但总的看来,“天坛宪草”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企图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这些限制使袁世凯气急败坏,竭力破坏宪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并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也因此未能在国会正式通过而成废纸。(2)《中华民国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3)《中华民国宪法》。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故俗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如为标榜反对帝制复辟、赞成共和而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在政治体制上,表面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第二,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吴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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