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签订一份农机购销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 请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10:41:56

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签订一份农机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A市甲公司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确认合同无效。乙公司不服,向A市工商局申请复议。A市工商局决定维持原确认,驳回申请。乙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的暂行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合同的认定为终局认定。因此,市工商局的确认是《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终局决定,法院不应受理。之后,被告一直未出庭。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被告是谁?乙公司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 (2)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 (3)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暂行规定》对本案是否适用? (4)被告未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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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被告,法院,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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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24

2024-03-07 10:41:56

正确答案:(1)本案的被告是A市所在地的区工商局。由该区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该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参照规章。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法院不能以之为根据。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了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规定终局决定。排除了规章的这一权力。所以被告的答辩不成立。(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如果发现规章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可以参照适用规章;如果发现规章同法律抵触则不适用。本案中《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的暂行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所以法院不予适用。(4)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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