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两公司签订协议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 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 不挂失 凭券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4-11-20 22:30:47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三

标签:面包,协议,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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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02

2024-11-20 22:30:4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有价证券或类似于有价证券的权利凭证的分类及其法律属性,以及债权让与的效果和无因性理论。有价证券是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包括物权证券的提单、仓单,以及债权凭证的商业票据、债券和存款单等。物权凭证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显然面包券本身不代表面包的物权,持券者仅可向券面标明的债务人主张履行券面记载义务(给付义务)的权利,而不能主张其为面包所有权人。所以,面包券的本质是一种请求权,是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故A选项错误。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题目中并无约定和法定的可解除合同的事由,故B选项错误。面包券因其不记名和凭券提货的特征,具有一定流通性;作为债权凭证的面包券的持券人改变的,适用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甲公司已将面包券让与给张某,其已经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无权指示乙停止兑付面包券,其自身的权利受损的,只能向张某主张,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虽因张某诈骗而向张某交付面包券让与债权,但根据债权让与的无因性理论,债权让与的原因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善意的受让人可基于其受让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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