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末变法修律中的“礼法之争”。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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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在《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达到了高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场论争体现了在皇权专制之下清末统治集团内部保守派和革新派之间的认识差异。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的本质还是较多地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旧律进行较多的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和行政处分作必要的区分。 1907年清政府将新刑律草案咨交各部院及督抚签注意见担任军机大臣兼长学部的张之洞首先发难指斥它有悖于“因伦制礼准理制刑”的原则“败坏礼教”要求凡属“有伤伦理之处应全行改正”各省疆吏随声附和。清廷遂颁发谕旨强调“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命令沈家本等“务本此意”对草案进行修改。于是修订法律馆只得“于有关伦纪各条恪遵谕旨加重一等”。此后法部又在正文之后增列五条附录。上述修改和补充反映了两派的冲突和法理派的一系列妥协。 就制定《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由此足见“干名犯义”条款大干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亦是传统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而言“存留养亲”多适用于独子斗殴杀人之案。沈家本等人认为“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3)关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礼教派站在家族主义立场上认为“法律不能与习惯相反”子孙违反教令和无夫奸不加罪“不合吾国礼俗”。法理派则从国家主义立论强调这两种行为仅属风化及教育问题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必编入刑律。 在资政院的会议上法理派和礼教派双方各执己见直至闭会也未能一致。清政府虽不得不勉强公布了新刑律及暂行章程。之后不久在礼教派的弹劾下沈家本被迫辞去了修订法律大臣及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常借“外人着眼之处”抨击礼教派的软弱性及在实质问题上一再退让的妥协性。但是这场争论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在《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达到了高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场论争体现了在皇权专制之下清末统治集团内部保守派和革新派之间的认识差异。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的本质,还是较多地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旧律进行较多的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和行政处分作必要的区分。1907年,清政府将新刑律草案咨交各部院及督抚签注意见,担任军机大臣兼长学部的张之洞首先发难,指斥它有悖于“因伦制礼,准理制刑”的原则,“败坏礼教”,要求凡属“有伤伦理之处,应全行改正”,各省疆吏随声附和。清廷遂颁发谕旨,强调“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命令沈家本等“务本此意”,对草案进行修改。于是,修订法律馆只得“于有关伦纪各条,恪遵谕旨,加重一等”。此后,法部又在正文之后增列五条附录。上述修改和补充,反映了两派的冲突和法理派的一系列妥协。就制定《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由此足见“干名犯义”条款大干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亦是传统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而言,“存留养亲”多适用于独子斗殴杀人之案。沈家本等人认为“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3)关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礼教派站在家族主义立场上,认为“法律不能与习惯相反”,子孙违反教令和无夫奸不加罪,“不合吾国礼俗”。法理派则从国家主义立论,强调这两种行为仅属风化及教育问题,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必编入刑律。在资政院的会议上,法理派和礼教派双方各执己见,直至闭会也未能一致。清政府虽不得不勉强公布了新刑律及暂行章程。之后不久,在礼教派的弹劾下,沈家本被迫辞去了修订法律大臣及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常借“外人着眼之处”抨击礼教派的软弱性及在实质问题上一再退让的妥协性。但是,这场争论,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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