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基本内容。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8 05:06:00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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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国民政府,民商,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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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j***625

2024-03-08 05:06:00

正确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1)改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人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 (2)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共五编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①第一编“总则”1929年5月23日公布规定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总的原则下设“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六章。 ②第二编“债”1929年11月23日公布是关于债关系的法律规定下设“通则”、“各种之债”二章。 ③第三编“物权”1930年11月30日公布规定对物的直接管理与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下设“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佃权”、“留置权”、“占有权”十章。 ④第四编“亲属”1930年12月26日公布规定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下设“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七章。 ⑤第五编“继承”1930年12月26日公布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其亲属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下设“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1)改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人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2)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共五编一千二百二十五条。①第一编“总则”,1929年5月23日公布,规定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总的原则,下设“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六章。②第二编“债”,1929年11月23日公布,是关于债关系的法律规定,下设“通则”、“各种之债”二章。③第三编“物权”,1930年11月30日公布,规定对物的直接管理与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下设“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佃权”、“留置权”、“占有权”十章。④第四编“亲属”,1930年12月26日公布,规定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下设“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七章。⑤第五编“继承”,1930年12月26日公布,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其亲属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下设“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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