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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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析此条规定。(武大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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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突发事件,程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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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8:31:40

正确答案:该条体现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2)本法条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即经过利益衡量采取的措施要与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最小损害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选择最有益于相对人的措施不得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该条体现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1)比例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2)本法条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即经过利益衡量,采取的措施要与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体现了比例原则中的最小损害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选择最有益于相对人的措施,不得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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