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公司是1999年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 因其生产工序不合格 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该市环保局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18:26:58

某市一公司是1999年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因其生产工序不合格,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该市环保局成立了一个调查小组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后,拟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环保局于2000年3月5日告知该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月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听证要求,3月14日环保局作出决定,于3月18日举行听证,并于3月15日通知该公司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该调查小组组长主持,秘密进行。该公司人员未出席听证会,但委托一名律师代为参加。听证结束后,市环保局调查小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包括,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听证费用300元由该公司负责。 请问: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中有哪些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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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该公司,环保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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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6***624

2024-03-07 18:26:58

正确答案:(1)未按法定时间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本案中当事人于3月7日提出听证要求但是环保局于3月14日才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显然违反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2)不应由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本案中由调查小组组长主持听证会违反了此一规定。(3)听证结束后市环保局调查小组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该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听证结束后应由环保局负责人而不是由调查小组作出处罚决定。(4)听证费用不应由当事人承担。《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不涉及秘密、隐私的听证会不应秘密举行。《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本案并不具备秘密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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