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新《公司法》中的打破公司僵局制度及应注意的问题。(南开大学2006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04:11:11

简述我国新《公司法》中的打破公司僵局制度及应注意的问题。(南开大学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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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南开大学,僵局,公司法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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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04:11:11

正确答案:(1)《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中的打破公司僵局制度。 (2)采用司法解散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要注意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管理机构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陷入僵局; ②已穷尽所有内部救济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 ③满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持股比例要件; ④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3)打破公司僵局的制度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使股东对公司的存续解散拥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1)《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中的打破公司僵局制度。(2)采用司法解散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要注意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管理机构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陷入僵局;②已穷尽所有内部救济,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③满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持股比例要件;④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3)打破公司僵局的制度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使股东对公司的存续解散拥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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