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黄某于2005年8月8日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 票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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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黄某于2005年8月8日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当向周围朋友和北京同事打听火车票中内含“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之事,并得知没有一个人知道火车票内含强制保险后,黄博士认为,北京铁路局营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以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12月12日下午1时30分,审判结果宣布,黄某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理由是已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法院对黄金荣提出的3.98元索赔不予支持。(上交2007年研) 请根据保险法相关原理对本案的诉讼目的、保险费收取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可就评价内容自设命题)。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北京铁路局,知情权,火车票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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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23

2024-03-07 04:03:19

正确答案:(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黄某与北京铁路局的知情权侵权法律关系。(2)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①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产生依据是1951年实施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尽管新《保险法》已经将商业保险经营者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扩大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可是1951年的条例并非由国务院制定算不上行政法规;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更只能作为部委通知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存在是与《保险法》相抵触的完全是在一个尴尬的法律基础上建立的险种。②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费的收取包含在车票中其制定时就是一种强制保险。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又使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基础更加尴尬。同一时期制定的空运和水路运输强制保险已经转变为由旅客自由选择突出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强制性的尴尬境地。早在2005年由于几起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诉讼使该险种备受争议保监会也明确表态该险种是强制保险属于不合理规定。可是到现在其保费仍然包含在车票中。③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费为票价的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每人赔付1500元后来在1992年提高为2万元一直沿用至今。2万元的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过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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