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997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 经同意后 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9月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12:15:16

刘某1997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9月,某县城建局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拆除该平房,并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给刘某。同年12月某日,城建局将刘某新建的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拆时,将刘某部分合法财产损坏。刘某予1999年1月向某区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城建局的作为违法,并要求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一万三千元。 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取得赔偿? (2)原告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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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平房,城建局,刘某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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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24

2024-03-07 12:15:16

正确答案:(1)刘某有权依法取得赔偿。本案中城建局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作出并下达责令刘某拆除该建筑的行政决定;城建局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行拆除该建筑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城建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故刘某有权依法取得赔偿。(2)刘某提出行政赔偿的程序合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刘某于1999年1月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城建局的作为违法一并提出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一万三千元在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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