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 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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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李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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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李某,公安局,赵某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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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24

2024-03-07 12:10:34

正确答案:(1)某县人民法院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司法解释第7条第3项规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应当由某县人民法院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管辖。(2)李某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其司法解释第13条第2项的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李某与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李某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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