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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东方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了由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四个单位的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商品的价格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于2011年3月8日开始行动,在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阮小三所经营的小商店有价格违法行为,检查组按有关规定,对这些小百货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部分货物霉烂、变质,阮小三为此遭受了经济损失3千余元,为此,阮小三欲以联合检查组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造成侵害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阮小三能否以联合检查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诉讼?为什么? (2)本案中,若阮小三不能以联合检查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3)市政府能否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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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1)阮小三不能以联合检查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诉讼。本案中联合检查组是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联合市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等四个单位组成的。对物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已经由法律、法规授权给特定的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不能由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代替。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的办事机构而不是职能机构既使是市政府也无权改变法律、法规已有的授权除非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一个新的职能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中分离、合并且赋予新的行政职权从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联合检查组是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的联合办事机构而不是行政职能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地说联合检查组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不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显然不构成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联合检查组进行物价检查时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财产权应视为组成联合检查组的四个单位行使检查权时的共同行为。(2)《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中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上述物价检查组的四个组成单位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程序阮小三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3)市政府不能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职权各有分工市政府虽然领导下属行政机关的工作但不能代替下属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是指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不能越权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不能侵犯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下级行政机关不能侵犯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本案中市政府授意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物价检查由四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具体行使物价检查职权的仍然是四家职能单位市政府根据政策的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联合检查组并没有直接依法行政在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不能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为临时性的组织联合检查组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四单位以各自的职责权限参加到联合检查组中来共同行使行政职权应共同承担造成侵权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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