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中山大学2010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21:26:06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中山大学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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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中山大学,行政法,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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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j***624

2024-03-07 21:26:06

正确答案:(1)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以诚相待。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承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 (2)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的内容 ①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 ②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③如有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④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 (3)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4)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 ①有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和合理利益。 ②有利于营造“诚信政府”改善人们与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信赖保护原则侧重于保护无过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并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确保这种合法或合理利益的实现。 ③有利于营造“责任政府”规制行政权坚持依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还要求其对不合理的行为负责。
(1)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以诚相待。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变更或撤销已经做出的承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2)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的内容①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②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③如有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④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3)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4)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①有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和合理利益。②有利于营造“诚信政府”,改善人们与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信赖保护原则侧重于保护无过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并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确保这种合法或合理利益的实现。③有利于营造“责任政府”,规制行政权,坚持依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还要求其对不合理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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