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拥有解释宪法 法律的权力 有权作出解释例或决议的是( )。A.立法院B.法院C.行政院D.司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8 07:04:24

国民政府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有权作出解释例或决议的是( )。
A.立法院
B.法院
C.行政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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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的是,国民政府,行政院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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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25

2024-03-08 07:04:24

正确答案:D
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国民党政权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基本法律渊源。依照“宪法”、“法院组织法”、“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人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从历史上看,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中,“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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