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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5日,李小光(化名)从某名牌大学法学院毕业,被分配到某县工商局工作。次年5月2日,李小光在其负责的批发市场检查时,看见一个犯罪分子正在抢劫,遂将其扭送至附近派出所。6月6日,李小光在向个体业主于涛(化名)收管理费时,与于涛发生争执,并殴打了于涛,将其摊点掀翻,造成部分家具损毁。事后6月10日,某县工商局发文给李小光以记大过处分,李小光不服该处分。于涛在6月15日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工商局和李小光赔偿其损失,某县工商局称,殴打于涛非本局授权行为,工商局对于涛的损失没有过错,并且经某县工商局研究,并报有关机关批准,已决定李小光转任到某县工商局某工商所工作,所以某县工商局对此事不负任何责任。(东财2004年研) 试问: (1)本案中有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2)法院能否受理李小光和于涛的起诉?为什么? (3)某县工商局的辩称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4)李小光转任到某县工商局工商所,属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哪一种情况?该情况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1)本案中的行政行为包括:①李小光在其负责的批发市场检查属于履行正常职务范畴内的行政行为。②李小光在向个体业主于涛(化名)收管理费时属于正常履行职务的行政行为。③与于涛发生争执并殴打了于涛将其摊点掀翻造成部分家具损毁属于滥用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④工商局将李小光转任到某工商所的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2)法院可以受理于涛的起诉不能受理李小光的起诉。具体分析如下:《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的范围其中一项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于涛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这种情况。《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其中一项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本案中工商局对李小光的处分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法院不能受理。(3)某县公安局的辩称没有道理具体分析如下:①李小光是某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而且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于涛造成损失应当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此时他代表的是工商局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工商局辩称殴打于涛非本局授权行为工商局对于涛的损失没有过错是不成立的。②已决定李小光转任到某县工商局某工商所工作所以某县工商局对此事不负任何责任的辩称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这属于工商局内部对李小光的处理决定并不能影响外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4)李小光转任到某县工商局工商所属于惩戒中的降级。基本原则是:①不得晋升工资档次;②受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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