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武大2008年研)请帮忙给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05:13:08

判断: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武大2008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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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投保人,标的,则会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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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23

2024-03-07 05:13:08

正确答案:(1)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既可为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为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若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即无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保险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确保保险活动有效发挥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作用。为此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保险利益并非所有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2002年《保险法》第12条第2款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2009年《保险法》删除了该规定而仅对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依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说法不准确。
(1)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既可为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为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若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即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保险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确保保险活动有效发挥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作用。为此,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保险利益并非所有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2002年《保险法》第12条第2款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2009年《保险法》删除了该规定,而仅对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依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说法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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