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2006年2月由股东张某 李某和成某出资设立 其出资比例分别为50% 30% 20%。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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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公司2006年2月由股东张某、李某和成某出资设立,其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9月8日,成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将其持有的2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乙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及时支付了价款,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但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6年11月10日,因甲有限公司欠款未还,其债权人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同时要求股东成某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成某抗辩,自己并非股东名册上记载之股东,本案属于诉讼主体不合格,丙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在工商登记材料上,成某是股东,诉讼主体无误。(南京大学2007年研) 请问: (1)成某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7 (2)若甲有限公司正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应当由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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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名册,股东,有限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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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623

2024-03-07 06:09:38

正确答案:(1)成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成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后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该项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成某的抗辩不能成立。(2)《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因此甲有限公司如果召开2006年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长李某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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