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交费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上交2005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7 05:48:48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交费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上交2005年研)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人寿,正确答案,条款

参考解答

用户头像

43j***623

2024-03-07 05:48:48

正确答案:(1)交费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复效条款 合同效力依照以上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人依照该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交费宽限期条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复效条款合同效力依照以上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人依照该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上一篇 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上交2004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下一篇 两合公司(南开大学2003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相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