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 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 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4-11-20 19:20:49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三

标签:抵押权,万元,合同无效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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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02

2024-11-20 19:20:49

答案:D
解析: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影响其共有的属性,夫妻一方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可适用善意取得。但因乙冒用甲的签名,属于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不真实申报,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申报不实的,房屋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抵押登记,故D为正确选项。根据物债两分的原则,无处分权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故A、B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第三人债务具有推定的效力,推定其为共同债务,但如果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其为个人债务的,则该推定可被推翻,而无须承担连带的清偿义务。据此,C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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