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 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某报董事会批准到邻省开设分公司开拓业务 由其负责筹措分公司设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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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某报董事会批准到邻省开设分公司开拓业务,由其负责筹措分公司设立营运费用,并承诺在年内向总公司上交100万元利润。在实际操作中刘某背着原公司,由其自己及另外两个高级职员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与原公司商号相同的独立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又利用其仍担任原公司总经理的便利,故意迷糊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原公司的业务全部转给其自己的公司,并通知原公司客户向新公司付款1000余万元。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相继追回600余万元。但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只好转而寻求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大学2010年研) 请问: (1)刘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所规定的何种行为? (2)刘某的行为是违反了公司董事的勤勉注意义务还是忠实义务? (3)公司选择哪个诉由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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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刘某,行为,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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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23

2024-03-07 07:32:20

正确答案:(1)刘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同业竞争行为。(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3)《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刘某设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公司并利用其仍担任原公司总经理的便利将原公司的业务全部转给其自己的公司并通知原公司客户向新公司付款1000余万元。给原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所得收入应归为公司所有因此公司选择这一诉由最为有利能够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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