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先生是甲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 2016年11月取得甲公司为其购买的价值120万元的小轿

财务会计 已帮助: 时间:2024-03-17 17:52:38

中国公民王先生是甲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东,2016年11月取得甲公司为其购买的价值1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该车所有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有关王先生取得甲公司为其购买的小轿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无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C.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D.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难度:⭐⭐⭐

题库:财会类考试,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标签:个人所得税,应按,所得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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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40

2024-03-17 17:52:38

答案:D
解析:
(1)本题属于企业为投资者购买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投资者名下;
(2)由于甲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王先生是甲公司的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果王先生属于个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如果将“甲公司”改为“甲个人独资企业”,则甲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者王先生购买汽车并登记于王先生名下,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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