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中山大学2010年研)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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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中山大学2010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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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中山大学,正确答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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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9:18:32

正确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改变既包括撤销、重作也包括变更。它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的改变但一般不包括对告知的改变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这一效力来源于法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 ①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对因复议、诉讼时效届满而发生形式确定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并非完全不能再要求予以改变。 ②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一种承诺。行政主体有义务信守和兑现自己的承诺否则就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对这种承诺的信任。具体说来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得改变。如果没有实定法的依据就予以改变属于违法。 (3)拘束力 ①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种约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发生拘束力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本身又是作其他行为的一种规则必须得到遵守。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为是对有关行为的一种强制规范。如果有关行为违反了这种规则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拘束力与确定力是不同的。确定力所保护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受任意改变拘束力所要求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致。在法律后果上相对人违反形式确定力的申请或起诉将不被受理相对人违反拘束力的行为将受行政处罚。因此拘束力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4)执行力 ①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是潜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一种法律效力而不是根据这种执行力而采取的、表现于具体行政行为外部的执行行为或强制措施。 ②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内容都具有实现的权利义务。当该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时行政主体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义务。当该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即为行政主体设定义务时行政相对人具有要求行政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行政主体负有履行义务的义务。 ③执行力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这里的内容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这里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1)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改变,既包括撤销、重作也包括变更。它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的改变,但一般不包括对告知的改变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这一效力来源于法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①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对因复议、诉讼时效届满而发生形式确定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并非完全不能再要求予以改变。②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一种承诺。行政主体有义务信守和兑现自己的承诺,否则就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对这种承诺的信任。具体说来,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得改变。如果没有实定法的依据就予以改变,属于违法。(3)拘束力①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种约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发生拘束力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本身又是作其他行为的一种规则,必须得到遵守。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为,是对有关行为的一种强制规范。如果有关行为违反了这种规则,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拘束力与确定力是不同的。确定力所保护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受任意改变,拘束力所要求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致。在法律后果上,相对人违反形式确定力的申请或起诉将不被受理,相对人违反拘束力的行为将受行政处罚。因此,拘束力有独立存在的必要。(4)执行力①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法律效力一样,是潜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一种法律效力,而不是根据这种执行力而采取的、表现于具体行政行为外部的执行行为或强制措施。②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主体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内容都具有实现的权利义务。当该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时,行政主体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义务。当该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即为行政主体设定义务时,行政相对人具有要求行政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行政主体负有履行义务的义务。③执行力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这里的内容,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这里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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