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中山大学2011年研)请帮忙给出正
试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中山大学2011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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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由此可见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构成有四个要件: (1)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藉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我国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之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是“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组织。 (2)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 在我国哪一类、哪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哪一些职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必然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制。否则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就无从取得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16条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处的“决定”就是一种法律程序。一个行政机关只有通过有权机关的“决定”才有可能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而实现行政处罚权的集中。 (3)只能是相对集中而非绝对集中 相对与绝对相对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正确理解“相对集中”的内涵务必要搞清什么是当前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没有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因为主管部门太多或者是人手少或者是无经济效益或者是认为“这是小问题”而不愿管、不想管。譬如在人行道上支棚搭架摆摊设点经营这样一件“小事”就涉及到众多的行政管理部门占道了市政、公安交警应该管乱搭乱建了规划部门应该管垃圾乱扔了市容卫生部门应该管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应该管……不一而足。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应该管大家都不去管。而将解决这类问题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部门去处理显然是可行的、必要的。同时这种集中也以“相对”为前提不是绝对的、全部的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包揽全部行政处罚职能不仅没有理论依据实践上也行不通。 (4)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管理权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权、收费权、处罚权、监督权、指导权、强制权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顾名思义只是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非行政许可权、收费权等其他行政管理权的集中。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由此可见,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藉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我国,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之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是“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组织。(2)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在我国,哪一类、哪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哪一些职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必然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制。否则,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就无从取得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16条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处的“决定”就是一种法律程序。一个行政机关只有通过有权机关的“决定”,才有可能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而实现行政处罚权的集中。(3)只能是相对集中,而非绝对集中相对,与绝对相对,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正确理解“相对集中”的内涵,务必要搞清什么是当前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没有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因为主管部门太多,或者是人手少,或者是无经济效益,或者是认为“这是小问题”,而不愿管、不想管。譬如在人行道上支棚搭架摆摊设点经营,这样一件“小事”,就涉及到众多的行政管理部门,占道了市政、公安交警应该管,乱搭乱建了规划部门应该管,垃圾乱扔了市容卫生部门应该管,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应该管……不一而足。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应该管,大家都不去管。而将解决这类问题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部门去处理,显然是可行的、必要的。同时,这种集中也以“相对”为前提,不是绝对的、全部的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包揽全部行政处罚职能,不仅没有理论依据,实践上也行不通。(4)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管理权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权、收费权、处罚权、监督权、指导权、强制权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顾名思义,只是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非行政许可权、收费权等其他行政管理权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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