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魏晋律学的发展及对后世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 谢谢!

大学本科 已帮助: 时间:2024-03-08 17:46:20

简述魏晋律学的发展及对后世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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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魏晋,后世,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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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j***626

2024-03-08 17:46:20

正确答案:两汉引经注律律学与政治伦理结合而日兴。但经学的发展导致其专门索隐发微的章句之学流于烦琐迂腐日近绝路。另一方面东汉以来的阴阳谶纬等神学思想经桓谭、王充等人从哲学上的批判已无甚作用。 “名教”出于“自然”说(非董仲舒的“天意”说)的“玄学”抬头并对法学理论有一定影响。加之汉初尚黄老之术道学在思想意识领域的潜在影响导致这一时期名辩之术和《易》学的盛行。这多种因素使律学在魏晋之时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研究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对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改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又如张斐在《律注要略》一书中对《晋律》二十个名词的解释。特别是他对确定犯罪性质区分犯罪情节的十五个名词的解释(他所解释的二十个名词中罪名五:谩、诈、不敬、不道、恶逆;其余是:戏、斗、贼、盗、强、略、故、失、过失等)多为后世法律所遵奉。其中对“故”、“失”、“过失”的解释比之今天刑法典对故意和两种过失的说明也是大同小异。这一时期的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律法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杜预在《律解》的上奏中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这使律学亦成为注释之学加之东晋以降官方注释的确立私家言论大受限制从而使律学研究走向衰微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大大落后于对律文的注释结果是律学也回到了训诂之类的老路像张斐这样的律学家也渐次消失了。除了注释章句的律学内容得以发展外律学中“学”的内容已近衰竭。然而律学仍不失其在中国法律史中的重要地位。《唐律疏议》这部集古代中国传统法典之大成的法典对东南亚各国均有影响无论就刑名概念的解释还是法律适用原则的确定无论是其语言特色及注释风格还是其内容的周密与完整等很难说未曾受到律学的浸润。不妨这样讲没有汉魏律学的发展唐律及其疏议有如此卓著之成就是不可能的。
两汉引经注律,律学与政治伦理结合而日兴。但经学的发展,导致其专门索隐发微的章句之学,流于烦琐迂腐,日近绝路。另一方面东汉以来的阴阳谶纬等神学思想,经桓谭、王充等人从哲学上的批判已无甚作用。“名教”出于“自然”说(非董仲舒的“天意”说)的“玄学”抬头,并对法学理论有一定影响。加之汉初尚黄老之术,道学在思想意识领域的潜在影响,导致这一时期名辩之术和《易》学的盛行。这多种因素使律学在魏晋之时,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研究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对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改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又如张斐在《律注要略》一书中对《晋律》二十个名词的解释。特别是他对确定犯罪性质,区分犯罪情节的十五个名词的解释(他所解释的二十个名词中,罪名五:谩、诈、不敬、不道、恶逆;其余是:戏、斗、贼、盗、强、略、故、失、过失等),多为后世法律所遵奉。其中对“故”、“失”、“过失”的解释,比之今天刑法典对故意和两种过失的说明,也是大同小异。这一时期的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律法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杜预在《律解》的上奏中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这使律学亦成为注释之学,加之东晋以降官方注释的确立,私家言论大受限制,从而使律学研究走向衰微,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大大落后于对律文的注释,结果是律学也回到了训诂之类的老路,像张斐这样的律学家也渐次消失了。除了注释章句的律学内容得以发展外,律学中“学”的内容已近衰竭。然而律学仍不失其在中国法律史中的重要地位。《唐律疏议》这部集古代中国传统法典之大成的法典,对东南亚各国均有影响,无论就刑名概念的解释,还是法律适用原则的确定,无论是其语言特色及注释风格,还是其内容的周密与完整等,很难说未曾受到律学的浸润。不妨这样讲,没有汉魏律学的发展,唐律及其疏议有如此卓著之成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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