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答
正确答案: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 (1)大理寺与刑部 ①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以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即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 (2)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其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构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3)“三法司” 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 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4)京兆府 唐初为加强京畿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立京兆府。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少尹二人为副职。京兆府尹不但主管京畿地区的行政而且有权审理京师百官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隶属辖区管辖的各类案件。从而具有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机关的性质在唐代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1)大理寺与刑部①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以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即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2)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其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构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3)“三法司”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4)京兆府唐初为加强京畿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立京兆府。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少尹二人为副职。京兆府尹不但主管京畿地区的行政,而且有权审理京师百官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隶属辖区管辖的各类案件。从而具有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机关的性质,在唐代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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