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1994年 两村因一部分土地 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1995年 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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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村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该文件直接发至A市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 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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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题库:大学本科,法学,法学类

标签:林场,山林,和平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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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j***624

2024-03-07 22:16:59

正确答案: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1)州人民政府未经过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自行协商解决他们所争议的土地、山林归属权问题而径直作出裁决的行为系违法行政。根据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土地、山林的权属、争议应当先由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政府处理。而本案中州人民政府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当然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另外州人民政府的决定也不合法。本案中州人民政府是以其办公室名义对本案争议作出裁决的而根据土地法和森林法的规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政府办公室属于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无权对外行使职权。(2)州人民政府行为违反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表现为:①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本案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是两个村作为处理该权属争议的文件应当送达给相对人而州人民政府却送给了两个市的人民政府。显然属违反法定程序未向相对人公开行政裁决。②处理决定也没交待诉权没有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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