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 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

职业资格 已帮助: 时间:2024-11-20 19:39:55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难度:⭐⭐⭐

题库: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卷三

标签:使用说明书,房屋,公司

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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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02

2024-11-20 19:39:55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国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均是针对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而言的,此对待给付即双务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之履行,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即属于主给付义务。此题中,房屋使用说明书并不构成买卖合同的对待给付,未交付使用说明书不能成为履行抗辩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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